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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图联发布2016《国际图联关于公共借阅权的声明》(中文版)
介绍
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简称国际图联)是一个代表全世界图书情报界及其用户利益的非政府组织(NGO)。
面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和其他非盈利性质的文化、科学和教育机构的存在,是为了向公众提供服务,确保公民可以无偿无限制地全方位获取现存的人文知识和信息。图书馆使全体社区成员有机会获取多种多样的知识、思想和观点,因此在民主社会的发展和维护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公共图书馆,使得人们,特别是儿童和年轻人可以获得并培养阅读习惯。作为观点储藏室和知识发电所,公共图书馆还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研究设施。
图书情报界是包括版权作品创作者在内的用户获取文化和信息的必要途径。作为代表其用户的重要角色,图书情报界在确保以社会对知识的需求为代表的公共利益处于优先地位,并恰当地协调版权所有者的法律和道德权利方面起到了中枢作用。
此外,图书情报界购买实物和数字格式文件,是信息生产者的主要客户。同时,图书情报界还是获取复制权机构许可证的重要客户,以此扩大用户在超越法律关于版权的例外和限制下可以提供的有限版权作品之外的获取和使用。在这些例外和限制范围内,图书情报界机构努力在尊重作者、演员、出版者和其他相关生产者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确保其用户合法平等地获取包含在著作中的知识。
国际图联长期以来关于版权和相关权利的立场都是信息提供者的经济权利必须和社会获取知识的需求保持平衡。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不断发展和始终如一地向新领域扩张,导致了许可证使用的增加并扩展到越来越多的方面,例如“借阅权”,这也是此文件陈述的内容。国际图联认为除非全世界都采取更大的保护措施并确实支持版权的例外和限制以维持此平衡,否则该趋势会在适当的时候用极度负面的方式对教育和研究及个人的文化、科学、经济发展、民族和社会的成果产生影响,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产生影响。
什么是公共借阅权?
公共借阅权(PLR)在许多国家并不存在,而在那些存在该权利的国家中,其应用也因国家而异。此术语适用于以下两种不同的概念:
1. 在某些司法解释下,公共借阅权可能是版权——一种赋予受保护作品的版权所有者的有限垄断权。该权利准许权利所有者在某项受保护作品公开发表后批准或阻止公共借阅。批准公共借阅可以通过授予许可证或通过版权中介团体向作者缴纳专利使用费等方式实现。
2. 第二种被称作公共借阅权的概念则是一项“酬劳权”,是指作者(不一定是版权所有者)可以在公众借阅其作品时获得金钱报酬的权利。每个选择建立酬劳权的国家都设定了资格标准,并在某些情况下(不是所有)与文化目标一致。在有些国家,酬劳权与公共借阅权(在上述(1)项下描述的法律释义)二者择一存在于法律中,因此被视为与版权相联系。在其他国家,酬劳权是完全独立于版权语境之外的。然而在这两种情况下,给予作者的酬劳都不视为版权使用费。
电子书
在纸笔书写的时代,公共借阅权只适用于印刷书籍,在某些国家,音频书籍也以实体形式存在,有些国家正积极研究将公共借阅权应用于电子书和数字格式的音频书籍。关于为什么电子借阅的酬劳不应该自动在所有情况下复制纸质书籍和实体音频书籍的酬劳模式,有一些颇具说服力的说法,此外,还有一些只针对数字格式书籍的法律和后勤挑战:
· 在许多情况下,图书馆获得的电子书许可证都限制时效或借阅次数,如需更新许可证,则要向作者支付专利使用费。纸质书籍或实体音频书籍则不会有此类首次购买后仍需要支付费用的情况。
· 在欧盟,公共借阅由一项借阅指令管理。欧盟法院正考虑在荷兰法庭援引的《公共图书馆协会 C-175/15号文件》(Vereniging Openbare Bibliotheken C-175/15)中将借阅指令应用于电子书。在英国,最近关于版权的法律变动中将借阅权应用到电子书的现场“借阅”中。例如当读者来到图书馆下载电子书时。现场借阅电子书并不能吸引用户。通过图书馆远程获取电子书被认为是与读者自行选择时间地点通过互联网获取内容一致的“主动提供”行为,而且不能被称为“借阅”,因此不适用于公共借阅权的考虑范围。上述内容为目前英国司法的解读。
· 由于有些数据可能由第三方供应商掌握,因此计算电子书借阅与副本和题目馆藏量的后勤工作远比纸质图书复杂。公共借阅权项目是以可以通过执行图书馆数据库引擎搜索查明副本和题目馆藏量以及年度流通量(这三种方式是不同国家用来计算公共借阅权酬劳的方式)为基础的。有些电子书的数据掌握在电子书供应商的数据库中,无法从图书馆数据库获取。因此需要第三方商业供应商协调来获取某些图书馆数据,而这必将增加实施公共借阅权的后勤成本,并且很可能增加财务成本。
基于上述原因,在形成有理有据并后勤可行地将公共借阅权应用于通过图书馆获取的数字内容时,图书馆代表应与公共借阅权员工和作者代表应紧密合作。
国际图联关于公共借阅权的立场
国际图联已经形成了关于无偿获取独创的思想、信息和作品并转而无偿向公共提供可获取的图书馆,以及上述思想、信息和作品在国家基础设施中的位置和公共借阅权等方面的核心价值和原则。
1. 国际图联核心价值包括:
赞同无偿获取创作力产生的思想、信息和作品的原则,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中包含的自由表达原则
信任人民、社区和组织是为了其社会、教育、文化、民主和经济福祉而需要普遍和平等的获取创作力产生的信息、思想和作品
坚信传达高品质图书情报服务可以帮助保证该获取渠道
2. “公共图书馆原则上应该无偿提供服务。建立公共图书馆是地方政府和国家的责任,公共图书馆必须受到专门立法的支持,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资助。公共图书馆应该是所有文化、信息传播、扫盲和教育长期战略的基本组成部分。” 《国际图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1994)》。
3. “国际图联认为从图书馆借阅公开发行的材料不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契约式提供,例如在许可证协议范围内提供,不应无视图书情报人员合理地借阅电子资源。” 《国际图联版权与其他法律事务委员会:数字环境下的版权限制和例外及类似权利:国际化图书馆视角(2004年修订)》。
4. “……用于公共借阅权的费用不应从图书馆购买文献的费用中支出,这一点很重要。然而,公共借阅权如果使用专款,将确实能够在不影响公共图书馆预算的情况下向作者提供支持。在某些体制中,这也可以提供关于某个特定作家创作图书的有用借阅数据。图书馆员应参与到公共借阅权方案的开发中,确保此项费用不占用图书馆预算。 《公共图书馆服务:国际图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展指南,2001》 (第17页第2.3.3项)。
基于上述已有原则,国际图联声明
国际图联不赞同“借阅权”原则,该权利将危害无偿获取公众可获取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而这是公民的人权。国际图联赞成自由获取信息,并将继续抵制一切可能阻碍此获取渠道的情况。
公共借阅对于文化和教育至关重要,应无偿向所有人提供。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借阅不应受到法律或许可证等契约式供应的限制。虽然大部分现存的公共借阅权体制对作者的文化和社会支持确实值得赞扬,但是公共借阅权用以自我辩护的关于通过公共图书馆使用著作减少了销售额的说法却尚未证实。事实上,从公共图书馆借阅图书通常可以促进著作的市场营销和新作者的作品促销,并提高销售额。
与《欧盟版权指令》不同,并不存在要求实施公共借阅权的多政府间协定。是否引入公共借阅权应考虑公共借阅权能否为本国文化支持与平等的信息和创造性表达传播带来净收益。
在已经引入公共借阅权体系的国家,图书馆员应在正确的环境下,在公共借阅权的行政资金不来源于图书馆预算而是由政府提供的文化支持的前提下,接受公共借阅权成为文化认同以及对作者的经济和社会保障支持的手段。国际图联主张公共借阅权的引入不能导致用户使用公共可获取的图书馆持有的信息时产生费用。
关于引入或修改公共借阅权体系的建议
1.筹资原则
无论是以参考为目的还是以借阅为目的使用馆藏资源,公共图书馆获取必须保持无偿使用。此外,公共借阅权的费用不应以任何形式侵犯公众可获取图书馆服务的品质和种类。因此,为了向国家文化、研究和教育目标提供最佳支持,成立和维持公共借阅权体系和向权利持有者支付酬劳的资金不能来源于图书馆预算,而应由政府提供独立财政资助。
理由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图书馆通常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直接或非直接提供财政援助的。这些图书馆的服务通常只有很少甚至微薄的预算支持,因此无论公共借阅权是酬劳形式还是版权许可证形式,都无法提供额外资金支持。如果图书馆被迫提供资金,那么这些图书馆将不得不大幅度削减购买馆藏(这也将对出版商和作者产生消极影响)、员工数量和图书馆提供的其他珍贵服务,并将损害用户的选择和获取渠道。除了做出上述削减,图书馆还将被迫向用户收取图书借阅费用,或者甚至收取图书馆使用费。
“每个人有平等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不免费的获取渠道是不平等的。任何此类拒绝支持本国文化,否定公共图书馆系统和其他非盈利教育、文化和科学单位在提供信息获取中的角色的政府,都否定了本国所有公民平等获取学习和知识的权利,不仅包括社会中最弱势群体,也包括作者本身。社会中的每个人都需要公共可获取图书馆向他们提供知识和信息,培养创造力。
2.发展中国家
为了更大的公众利益,那些如果不挪用更多基础公共服务的建设预留款就无法承担公共借阅权资金的国家,应该拒绝借阅权。同时,识字率较低或缺少阅读文化的国家也应拒绝借阅权,因为将资金挪用于公共借阅权将减少其他可以提高识字率的资源、基础设施和技术的可用资金。特别是那些不在世界银行认可的高收入或中等收入国家之列的国家不应建立公共借阅权体系。
理由
在发展中国家,用于文化、研究和教育目标的资金分配是用来提供更宽广的教育渠道以及良好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和基础设施发展。图书馆必须将其经常性匮乏的预算用于提高识字率和满足基本的教育需求上,并向学生提供获取现代化学习资源的渠道,发展创新型服务,向农村和贫困地区提供亟需的卫生保健、艾滋病预防、农业技术和民主参与信息。
通过提高识字率,鼓励养成阅读习惯,图书馆可以培育信息产品市场的长期发展,尤其是地方内容产业。短期来看,图书馆可以通过其购买力支持鼓励这些产业。
如果发展中国家引入公共借阅权,那么这些国家可能无法在不对其他服务做出重大让步的前提下挪用资金支持公共借阅权,例如初级卫生保健,而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这项服务更为重要。同样地,这些国家的公共可获取图书馆并不能即承担公共借阅权费用又不对其他已经十分脆弱的核心服务造成致命损害。如果向用户收取公共图书馆使用费,许多人将无法承担。图书馆使用率将降低,这将对该国识字水平和后续经济发展产生极度消极的影响。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在发展中国家,任何引入公共借阅权的项目都将不可避免地只向持有该国国籍或合法居住权的作者支付酬劳,这一做法与许多现行的公共借阅权项目一致。
3.法律框架
如果引入公共借阅权体系,则应为文化支持体制或酬劳权,并有独立于版权立法制度之外的保障立法。
1. 在提案引入公共借阅权或修改现行体系的国家,图书馆员需要积极为了公众利益活动,确保公共借阅权计划可以使作者获益,但与此同时不会削弱公共信息获取,并且不能使用图书馆拨款。
2. 未来为了遵守国际条约或协定而要求引入公共借阅权的项目时,应允许各国根据该国财政和组织资源情况设定不阻碍公共可获取图书馆的方向和目标的公共借阅权价格和执行条款。此外,根据经济和社会可行性,各国还应被允许暂时性免除其他义务。引入公共借阅权和确定酬劳比率应该考虑每个国家的相对财富情况,以便最小化或避免损害信息获取。
理由
如果无法恰当地处理公共借阅权的引入,公共借阅权将很有可能恶化图书馆馆藏情况,导致目前市民通过公共可获取图书馆提供的普遍性知识获取途径享受的教育、文化、信息和思想无偿获取渠道退出。为了本国利益而选择错误类型的公共借阅权体系可能会出现由于在版权国民待遇条款下向国外作者(可能来自富裕的发达国家)提供酬劳而导致珍贵资源枯竭,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或公共可获取图书馆的馆藏主要来自国外作者的国家。这将对国家经济和文化造成长期损伤。
4.法律定义
立法中的措辞和术语的定义或解释是至关重要的,图书馆员必须进行有效地游说,确保谨慎地起草法律。
理由
目前唯一超越国界的“借阅权”定义来自于欧盟指令第2006/115/EEC号,第一条第一款(b)项和第一款(3)项中规定“‘借阅’是指可供利用,在一段有限地时间内不是为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商业利益而使用,且是通过公众可以获取的机构实现。”由于不存在任何与借阅权相关的国际条约或协定,此项指令很可能对考虑引入公共借阅权的国家产生影响。然而欧盟以外的国家(除了候选国)不受此指令中的条文约束,因此没有遵循的义务。
上述内容即为起草文件的危险,因此应注意在欧盟的情况下,“可供利用”等措辞可能比通常在普通语境下使用“借阅”时的理解有更广的阐释。该措辞可以容纳瑞典的图书馆将现有的参考文献使用方式称为“借阅”。
5.咨询与参与
1. 参考已经建立了公共借阅权体系的国家的惯例,图书馆员应展开游说,确保从最开始就应针对立法案和公共借阅权体系创建及运营流程咨询馆员和权利持有者。图书馆员还应寻找与权利持有者代表一起在发展政策的国家顾问委员会服务的机会,向公共借阅权管理者提出建议,并与权利持有者机构或版权仲介团体谈判。
2. 此外,在采用版权许可体系而非文化体制的地方,图书馆员需要确保可以直接参与到与版权仲介团体的谈判中,决定借阅许可证的相关术语、条件和费用。
3. 任何立法都应立足于与包括图书馆机构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方的紧密合作之上。
理由
公共借阅权管理的有效运营极为重要,而且在支出中不应吸收过多拨款,这样可以最大化地将酬劳资金分配给有资格的接受者,进而将图书馆的管理负担最小化。最佳方法是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互相合作,该计划的顺利进行需要图书馆员和权利持有者共同参与政策制定。
2016年2月